销售
Pack-it b.v. 的一般销售、交付和付款条款
1. 定义
1.1 Packit:指 Pack-It B.V.,总部位于荷兰 Oud-Beijerland 的 Benjamin Franklinstraat 14,在商会注册编号为 09114676。
1.2 委托方:指 Packit 向其发出报价或与其签订协议的(法人)实体。
1.3 货物:指可作为协议标的的所有产品、物品和服务。
2. 适用范围
2.1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适用于我们的所有报价、估价以及委托方与 Packit 之间的所有协议。
2.2 委托方亦无条件接受本通用条款与条件适用于所有未来的协议及协议要约。
2.3 仅在明确以书面形式说明并经 Packit 确认的情况下,方可偏离本通用条款与条件。
2.4 明确拒绝适用其他通用条款与条件(如委托方的采购条款)中的规定,除非其与本条款一致;此类条款仅在经书面明确确认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且仅适用于约定的特定报价或协议。
2.5 如果本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的其他规定仍完全有效。委托方与 Packit 届时将协商达成新规定以取代无效或被撤销的规定,并尽可能遵循原规定的目的和主旨。
2.6 如果对本条款中一项或多项规定的解释存在疑义,则应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进行解释。
2.7 Packit 未能始终要求严格遵守任何规定,并不意味着 Packit 失去了在其他情况下要求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的权利。
2.8 如果本条款与委托方使用的任何通用条款与条件发生冲突,无论发送或引用的时间先后,均以 Packit 的本条款为准。
3. 报价与估价
3.1 所有估价和报价均不具约束力,除非估价中规定了接受期限。尽管如此,只要委托方尚未接受要约,或在接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Packit 仍有权撤回该要约或估价。如果修订后的要约价格与此前给出的价格偏差超过 5%,委托方有权免费解除协议。在这种情况下,Packit 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 对于包含多项货物的报价,Packit 没有义务按指定价格交付报价中所含的部分货物。
3.3 报价中给出的价格基于当时的成本决定因素。如果 Packit 认为成本因素的变化会影响价格,Packit 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3.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给出的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和政府税费,其中进出口关税或环境税可视为此类政府税费的示例。
3.5 报价仅涉及估价中提到的数量和产品,并不自动适用于额外数量、表面类似的产品或后续协议。
3.6 估价和协议中的图像、尺寸、重量、颜色、技术数据等仅作为所提供货物的指示性说明。这些不能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保证,委托方应理解其必须考虑到在正常范围内的微小偏差。
3.7 此外,对于以委托方自有名称提供的货物,适用第 15 章所述的附加条款。
4. 协议与确认
4.1 如果 Packit 在估价中规定了接受期限,则协议在委托方于规定期限内完整、书面且无条件接受该要约时达成。
4.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协议仅在 Packit 发出书面订单确认书后方告达成。订单确认书被视为完整且准确地反映了协议内容。对于按其性质和规模不发送订单确认书的工作,发票和/或送货单也被视为订单确认书,且同样被视为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协议内容。
4.3 通过与 Packit 相关的代表或代理人撮合达成的协议,仅在 Packit 书面确认后,或在 Packit 开始交付后(此时发票和/或送货单也被视为订单确认书)才对 Packit 具有约束力。
4.4 协议达成后,委托方更改指定的规格意味着 Packit 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任何相关的费用。
5. 取消
5.1 未经 Packit 明确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取消协议。取消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
5.2 如果我们接受取消请求,Packit 有权选择要求履行协议,或追讨相当于实际损失的金额,并加收 5% 的行政处理费。
6. 暂停与解除
6.1 如果委托方未能履行与 Packit 签订的协议,Packit 有权在不进行违约通知和/或司法干预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解除该协议以及 Packit 与委托方之间其他尚未执行的协议,并要求损害赔偿。
6.2 在委托方因 Packit 未能履行协议而解除协议之前,必须书面通知 Packit 违约,并给予 Packit 至少 14 天的期限来履行义务。如果委托方解除协议,Packit 无义务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7. 交付
7.1 关于执行委托方与 Packit 之间签订的协议,适用以下关于订购数量的条款:
7.1.1 委托方作为协议一部分订购的数量将由 Packit 自动调整为 Packit 使用的最小起订量或包装单位。
7.1.2 交付的数量将由我们在送货单据上注明。
7.2 发票将根据实际交付的数量开具。
7.3 Packit 明确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 Packit 所供货物非实质性或非重大细节的权利。
7.4 Packit 提供的交货期均为近似值,绝非最终期限。交货期自委托方向 Packit 提供 Packit 要求的所有数据、文件、任何必要的许可及执行协议所需的处理材料后开始计算。
7.5 超过此类交货期并不赋予委托方解除协议的权利,除非交货延误严重到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不能再要求委托方维持协议。
7.6 如果由于原材料短缺、运输限制、海关手续或其他超出 Packit 合理控制范围且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交货延误,Packit 有权单方面延长合理交货期,且委托方无权获得任何损害赔偿。
7.7 货物和/或服务的交付被视为在以下情况下发生:
7.8 货物由委托方或代表委托方在 Packit 处提取时;
7.9 通过专业承运人运输时,货物交付给委托方时。
7.10 自第 7.4 条意义上的货物交付之日起,货物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7.11 Packit 有权分批交付订单,但将尽量减少此类交付。Packit 有权要求按分批交付进行支付。
7.12 如果事实证明无法在委托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则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委托方承担。
7.13 交付始终在运送货物的车辆旁进行。委托方有义务在该处接收货物。委托方负责卸货。如果委托方未能履行此义务,则 Packit 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委托方承担。
7.14 委托方应确保及时向相关负责部门履行与跨境货物移动相关的任何政府义务。Packit 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将由委托方承担。
8. 包装与使用过的包装材料
8.1 货物使用所谓的欧洲托盘(Europallets)或属于托盘池的托盘交付,这些托盘将作为包装计费,除非在交付时退回相同的、无损的托盘。
8.2 除非 Packit 另有明确说明,包装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格中。此处的包装不指商业包装。Packit 作为包装进口商承担的废物管理费或政府对包装材料征收的类似税费已包含在协议价格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9. 存储
9.1 委托方购买或作为与 Packit 协议一部分订购的货物,应在约定时间后的三个月内提取。在此期限后,无论这些货物是否已交付给委托方,都将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发票。
9.2 在此期限后,Packit 可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保管货物,但将直接向委托方全额收取相关费用。如果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后的三个月内未提取货物,这些货物将被全额开具发票。Packit 随后有权在发出十(10)个工作日期限的书面催告后,由委托方承担费用销毁货物或将其存储在别处。所有相关费用及任何残值差额均由委托方全额承担。
10. 所有权保留
10.1 只要委托方对 Packit 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委托方处所有来自 Packit 的货物均根据本条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归 Packit 所有。
10.2 Packit 已交付和待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归 Packit 所有,直至委托方履行了与 Packit 签订的所有协议中的所有义务。Packit 有权随时、立即且无需司法干预地收回这些货物,并根据需要在别处出售。
10.3 在全额支付货款之前,委托方无权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抵押已交付的货物,除非我们已获知并同意。如果委托方不履行此义务,购买价款将立即全额到期。
10.4 委托方有义务将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内容告知其向其提供(无论是否作为担保)由我们交付的货物的隐名质权人。
10.5 在所有权转移至委托方之前,委托方有义务以必要的谨慎保管已交付的货物,直至货款付清。
10.6 在面临扣押、暂停支付或破产威胁时,委托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 Packit。在发生扣押、暂停支付或破产或其威胁时,委托方必须立即向执行法警、接管人或破产管理人指出 Packit 的所有权保留。
10.7 委托方现已授予 Packit 在必要情况下进入 Packit 货物所在地点的权利,以便行使所有权。
10.8 所有权保留还延伸至 Packit 对委托方关联公司的债权,以及由于委托方转售 Packit 交付的货物而产生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现将其对第三方产生的所有债权转让给 Packit,Packit 接受该转让。
11. 投诉与索赔
11.1 委托方应在交付时(或在此后尽快,但无论如何应在交付后 5 个工作日内)检查货物。在此过程中,委托方应特别检查交付物是否符合协议要求,即:
• 是否按照送货单据交付了正确的货物;
• 交付货物的数量是否与约定一致;
• 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在缺乏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正常使用和/或商业目的的要求。
11.2 委托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 5 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形式书面通知我们投诉内容,并附回执。
11.3 明显的短缺/缺陷和/或损坏应由委托方在签收时在运单或送货单据上注明。
11.4 如果在收到货物时未在运单或收据上对任何损坏的货物、包装和/或外包装做出说明,则这被视为委托方在交付时已收到处于良好且无损状态的货物的充分证据。
11.5 投诉必须至少包含对缺陷的详细准确描述,以及可以推断出交付且被委托方拒收的货物是同一货物的进一步数据。
11.6 除非明确说明,Packit 提供的所有货物尺寸均为近似值。如果货物尺寸由委托方提供,Packit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合理范围内的偏差不能作为投诉理由。
11.7 调查投诉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自动意味着 Packit 承认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11.8 投诉涉及的货物必须保持在发现缺陷时的状态,供 Packit 查验和/或检验,且不得转售,除非 Packit 已明确书面许可。如果无法保持货物原状,委托方必须通过影像资料(照片/视频)记录交付时的状况。
11.9 委托方负有证明所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此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于所述缺陷,如(但不限于)色差、交付数量或重量、使用的尺寸、厚度、平滑度、硬度等。
11.10 如果投诉仅涉及交付货物的一部分,则不能成为拒收整批货物的理由,除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整批货物被合理地认为无法使用。
11.11 如果对交付货物的投诉是合理的,Packit 的义务仅限于由 Packit 承担费用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者(由 Packit 选择)向委托方退还相当于被拒收货物应付价格的金额。
11.12 在完全更换或补偿货物的情况下,将考虑已使用的部分。
11.13 委托方应在获得事先书面同意并遵守 Packit 确定的条件下,将被拒收的产品退还给 Packit。
11.14 委托方在投入使用、加工或处理、印刷或切割,或让第三方投入使用、加工或处理、印刷或切割,或交付给第三方后,其任何索赔权均告失效,除非委托方证明其在合理情况下无法在更早阶段向 Packit 提出投诉。
11.15 如果委托方未准时履行其支付义务或对 Packit 的其他义务,Packit 不承担责任,也没有义务接受和/或调查有关缺陷的投诉。
11.16 我们发出的发票的投诉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对发票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该发票正确反映了与 Packit 的基础交易。
11.17 在本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委托方被视为已批准交付物或发票,Packit 将不再处理投诉。
11.18 投诉并不赋予委托方暂停支付义务或对我们的其他现有义务的权利。
12. 公差
12.1 对于约定的规格,允许有微小的正负偏差。评判时将以同一种类、质量、颜色和执行方式交付的总量的平均值作为标准。如果约定了最小值或最大值,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有双倍的正向或负向偏差。
12.2 关于材料,如果质量、颜色、硬度、平滑度、厚度等方面的偏差属于定向偏差,则视为我们已妥善履行义务。在判断交付是否超过允许限度时,必须从交付的总批次中剔除平均值。纸板或贴面的颜色偏差不构成投诉权利。
12.3 如果包装系列由不同的基础材料组成,我们不保证颜色的一致性。
12.4 关于克重,纸张约定克重的允许偏差为:
• 39 克/平方米及以下为 8%
• 40 至 59 克/平方米为 5%
• 60 克/平方米及以上为 4%
对于纸板:
• 500 克/平方米以下为 5%
• 500 克/平方米及以上为 8%
12.5 关于厚度,单次测量相对于约定厚度的允许偏差为:
• 40 微米及以下的塑料薄膜或层压材料为 20%
• 40 微米以上的塑料薄膜或层压材料为 15%
• 铝箔(无论是否作为另一产品的组成部分)为 10%
• 其他材料或组合为 15%
12.6 关于尺寸,相对于约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
• 卷筒纸 1%,最大 5 毫米
• 平板纸 1%,最小 5 毫米(长度和宽度)
• 宽度 199 毫米及以下的卷筒塑料薄膜为 5 毫米
• 宽度 200 毫米及以上的卷筒塑料薄膜为 2.5%
• 塑料薄膜袋展开宽度为 10%
• 塑料薄膜袋展开长度为 10%
• 约定卷径的允许偏差为 3 厘米。有限数量的所谓余卷可以有较小的直径。
13. 支付条款
13.1 仅在 Packit 的信用保险公司为委托方提供了信用额度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赊销。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委托方必须预付货款或通过银行保函或 Packit 接受的其他担保形式提供担保。付款应在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发票上注明的 Packit 银行账户,不得有任何折扣或抵销,除非 Packit 与委托方另有书面约定。
13.2 Packit 有权在执行协议时决定仅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或要求预付货款。
13.3 如果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将被视为依法违约,无需任何催告或违约通知。
13.4 自该时刻起,应支付《民法典》第 6:119a 条和第 6:120 条第二款所述的法定商业利息,以及为要求履行、解除和/或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司法和诉外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Packit 在不可撤销的法院判决中被判定败诉。
13.5 诉外催收费用将被视为至少占欠款金额的 15%,最低为 300 欧元。
13.6 由于委托方延迟报告投诉而导致 Packit 产生的任何诉外催收费用将由委托方承担。
13.7 委托方支付的款项首先用于偿还所有到期利息和费用,然后用于偿还逾期最久的发票,即使委托方注明该款项与较晚的发票有关。
14. 不可抗力
14.1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除法律和判例所理解的内容外,还包括 Packit 无法施加影响的所有外部原因(无论是否预见),导致 Packit 无法履行其义务,包括 Packit 内部的人员罢工。
14.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将暂停,直至不可抗力状态使 Packit 无法执行协议。如果不可抗力导致 Packit 只有在产生显著更高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协议,Packit 将与委托方协商,以确定委托方是否愿意承担这些成本或暂停协议。
14.3 在永久性不可抗力的情况下,Packit 有权解除协议,而无需向委托方赔偿任何损失。
14.4 如果 Packit 方面的不可抗力状态持续超过三个月,委托方有权解除协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必须补偿 Packit 已经产生的费用或 Packit 因与委托方签订协议而将在未来产生的费用。但委托方不能就所受损失要求赔偿。
14.5 如果出现导致原材料、材料、能源或运输成本价格较签订协议时结构性上涨超过十(10)% 的情况,Packit 有权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委托方,或者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解除协议而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 责任
15.1 在不损害法律义务的前提下,Packit 对由于未及时或不当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不承担责任。
15.2 在不损害第 14.1 条规定的前提下,Packit 的责任始终限于有缺陷货物的净发票价值。
15.3 在不损害第 14.1 条和 14.2 条的前提下,Packit 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15.4 Packit 绝不对间接损害负责,包括后果性损害、利润损失、错失的节省、停工损失或委托方的声誉受损。
16. 自有名称包装
16.1 如果达成协议,Packit 将根据委托方的设计提供包装材料。
16.2 在根据委托方的设计进行包装材料印刷之前,将预先向委托方提交样张供其评估。在委托方确认后,如果印刷材料与样张没有重大偏差,Packit 将不对印刷材料的执行承担任何责任。
16.3 对于执行方式、材料和/或颜色的偏差,适用本条款中的规定。
16.4 如果 Packit 使用的颜色与委托方交给 Packit 的样品或委托方告知 Packit 的色号一致,Packit 不对色差承担责任。
16.5 Packit 有权全额收取与根据委托方设计印刷包装材料相关的所有费用,如设计图纸、电雕版和印刷辊。Packit 将在印刷品完成后立即开具这些费用的发票,无论印刷包装材料是否按需提取,因此也可以分批开具发票。该发票的支付必须在适用期限内完成。
16.6 无论是否应委托方要求,由我们或受我们委托制作的所有设计图纸、电雕版、印刷辊等,即使已全部或部分向委托方收费,仍归我们所有。
16.7 如果在要求报价后未下订单,则所做设计的费用以及可能已经制造的电雕版费用,可由我们在报价日期三个月后向委托方收取。委托方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
17. 行业特定 – 食品接触
17.1 Packit 保证其交付的用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适用的欧盟和国家法规。
17.2 委托方有义务妥善保管 Packit 提供的使用食品安全相关的所有证书、声明或其他文件,并在要求时立即提供给主管当局。
17.3 如果根据法律义务或主管当局的指示,或者为了限制(潜在)损害而有必要召回交付的货物,委托方将全力配合。因召回产生的费用,只要其原因在于 Packit 的缺陷,由 Packit 承担,所有其他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Packit 提供的目录和价格表中的所有数据、图纸、图像和概览的所有许可、专利、(商业)商标、版权、(任何注册的)模型和其他知识产权和/或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均为 Packit 的全权财产,且始终归 Packit 所有。未经 Packit 明确许可,委托方不得复制这些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查阅。
18.2 由 Packit 或受 Packit 委托制作的设计、图纸、草图、石印、照片、模型、印章、模具、电雕版、图案等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 Packit 所有,且始终归 Packit 所有。未经 Packit 许可,绝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8.3 如果 Packit 应委托方要求使用了特定的图像、图纸、模型或特定的设计,委托方应补偿 Packit 因任何侵权或任何第三方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后果。
18.4 如果委托方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成分或印刷品,以便加工成委托方在 Packit 购买的货物,则委托方明确补偿 Packit 免受第三方基于侵犯版权、专利权、(商业)商标或模型权的任何索赔。
19. 部分无效
19.1 如果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中的某项条款或其一部分,或基础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该条款的其他内容、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的其他条款或基础协议仍然有效。
19.2 双方届时将针对无效或被撤销的规定或段落达成一项安排,该安排应最接近双方在基础协议或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中所预期的意图。
20. 保护性规定的适用范围
20.1 所有从 Packit 获得指令的代理人、代表、员工或其他人员,或由 Packit 任命或雇佣的人员,均应各自享有与 Packit 本身根据本通用条款与条件或根据与 Packit 签订的任何协议所享有的相同的保护,并有权获得相同的免责、豁免和责任限制。
21. 适用法律
21.1 Packit 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仅适用荷兰法律。
21.2 任何争议将由 Packit 所在地的主管法院解决,但 Packit 始终保留将争议提交至委托方所在地主管法院的权利。
21.3 任何争议将由 Packit 所在地的主管法院解决,但 Packit 始终保留将争议提交至委托方所在地主管法院的权利。
21.4 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21.5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可能会有译本流传。但以荷兰语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