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条款

清晰、诚实、透明

Pack-It B.V. 的一般采购条件

1. 定义

在这些一般采购条件中,大写单词应具有下文赋予它们的含义:

1.1 客户:Pack-It B.V.(其注册办事处位于荷兰兹韦恩德雷赫特),作为这些一般采购条件的使用者。

1.2 供应商:与客户签订合同和/或希望向客户供应一种或多种货物的(法人)个人。

1.3 合同: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按照本文第 2.2 条所述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1.4 供应:将一种或多种货物置于客户的占有或控制之下的过程。

1.5 双方:客户和供应商。

2. 范围、接受和交付规则

2.1 这些一般采购条件适用于供应商向客户供应货物的所有查询、报价和订单。客户不受供应商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供应商使用的任何提案、报价、价目表、发票等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附加或不同条款或规定的约束,并在此明确拒绝这些条款和条件。

2.2 这些一般采购条件以及客户发出的相关采购订单,规定了客户向供应商购买货物的条款。当供应商通过确认和/或交付任何货物接受客户的报价时,应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客户不同意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合同只能通过客户签署的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2.3 如果这些一般采购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被证明不具有约束力,则一般采购条件的其他条款应继续有效。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应替换为具有约束力且与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尽可能不同的条款。

为了与我们签订的协议顺利运作,供应商必须准确且没有任何偏差地遵守以下规则:

A. 每次交货应至少提前 12 小时通过传真 0031883355499 或通过电子邮件 purchase@packit.nl 通知,并通过清晰的发货单/装箱单,其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i) 订单号;
(ii) 发货人姓名;
(iii) 包装/托盘数量;
(iv) 客户的商品编号;
(v) 供应商的商品编号;
(vi) 描述;
(vii) 订购的单位数量/采购订单中的单位数量;
(viii) 交付的单位数量;
(ix) 延期交货:是/否。

B. 交货应在固定的到期日进行。如有任何偏差,将在适当讨论后进行。
交货时间为:

周一至周四:
上午 08:00 至下午 15:00;
周五:上午 08:00 至中午 12:00;
在这些时间之外的交货只能在获得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C. 如果是直接交货,应制作中性的发货单/装箱单。在交付
此批货物后,应将客户签署的发货单/装箱单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位于兹韦恩德雷赫特的 Pack-It B.V.,并注明收件人为管理部门:■。

D. 货物将由司机本人卸货。

E. 托盘:通常使用欧洲托盘。只有在
讨论后才允许使用不同的尺寸和材料类型。托盘的最大高度为 1.80 米。经过讨论后,可以对此进行修改。

F. 托盘应以要求的方式交付。它应该用包装膜正确包裹,并且
薄膜应牢固地固定在托盘上。

G. 货物不应堆放在托盘外面。

H. 供应商应放置清晰易读的商品标签,其中包含客户指定的条形码、商品编号、描述和购买单位。此标签应放置在外包装上,以便在托盘外部可见。应该可以从外部清点所有包装。在可能的情况下,盒子将堆放在一起。

I. 每个托盘的最大重量为 650 公斤,只有经过讨论后才允许出现偏差。

J. 最小的批次将堆放在顶部。

K. 包装和/或托盘卡上不应出现供应商名称或供应商标记。

L. 供应商将确保完全封闭、自支撑的外部保护包装,以保证
无破损(无损坏)运输。

如果未满足上述物流要求,可能会导致接收程序延迟,从而导致等待时间。我们将因此遭受不必要的非现金支出。这些费用可能会在与我们的采购部门协商后向您收取。

3. 供应:时间、地点、包装和包装单位

3.1 时间至关重要,合同中提及的所有日期均为确定日期。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约定的供应或交货日期,否则供应商应在未收到进一步违约通知的情况下违约。

3.2 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客户在遵守任何交货日期或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遇到的任何预期困难。

3.3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所有货物应以 DDP(指定地点)客户确定的最终目的地交付。

3.4 供应商应在交付货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所有适用许可证的副本。每次交付货物应包括一份装箱单,其中至少包含 (i) 适用的订单号,(ii) 发货数量和 (iii) 发货日期。

3.5 供应商不得进行部分交货或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交货。如果供应商在交货方式和时间或发货速度方面违约,客户保留拒绝交货并由供应商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权利。客户不对供应商在按照合同交货之前发生的与货物相关的生产、安装、组装、运输或任何其他工作相关的任何费用承担责任。

3.6 供应商应按照良好的商业惯例和客户的规格包装、标记和运输货物,以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并促进高效的卸货、搬运和存储,并且所有货物应清楚地标记为运往客户。供应商应对因其未能正确保存、包装、搬运(交货前)或包装货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客户无需对所涉及的公共承运人提出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索赔。

3.7 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包装成本才能向我们收取。如果我们以可用的状态退回包装,供应商应至少按他之前向我们收取的价值贷记我们。

3.8 对于指定了明确单位的标准商品,不允许供应不同的包装单位。对于以“单位”标记为单位的客户特定商品,每个产品可以交付一个带有不同单位的盒子或包装,前提是标签或盒子上的印刷指示指定了剩余数量。

3.9 关于包装单位的变更,在我们通知供应商同意后,我们将应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所做的修改只能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我们的采购部门。

3.10 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转包、转让、质押或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此类预先批准的分包、转让、质押或转让均不得免除供应商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4. 货物变更

4.1 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对货物进行任何影响货物的变更,包括工艺或设计变更、制造工艺变更、影响货物性能、形式或适用性、功能、环境兼容性、可靠性或质量的变更,或其他可能对客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5. 检验、测试和拒收

5.1 客户有权随时检查货物或安排在生产、加工和存储期间以及供应后对其进行检查。供应商应充分配合。客户对货物的检验、测试或付款不构成接受。

5.2 客户对货物的检验或接受或付款不应免除供应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

5.3 如果客户不接受任何货物,客户应立即将拒收通知供应商,并且下文第 7 条应适用。自该通知之日起 2 周内,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的指示自费从客户处取回货物。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 2 周内取回货物,客户可以将货物交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者在征得供应商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销毁货物,这不影响客户在合同项下或法律上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客户不接受但已由客户支付的货物应由供应商偿还给客户,并且客户对客户不接受的任何货物没有付款义务。

5.4 如果由于抽样检验,发现一批或一批类似或相似物品的任何部分不符合合同规定,客户可以拒绝并退回整个批次或批次,而无需进一步检验,或者可以选择完成对批次或批次中所有物品的检验,拒绝并退回任何或所有不合格单位(或以降低的价格接受它们)并向供应商收取此类检验的费用。

6. 价格、发票和付款

6.1 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按照合同实际交付并由客户书面接受时从供应商转移给客户,尽管客户有拒收的权利。明确排除供应商保留所有权。

6.2 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应不包括任何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类似税费,并且应是固定且具有约束力的。供应商负责向相应的(税务)机构支付任何适用的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类似税费。

6.3 客户的采购订单号和商品编号必须显示在所有发票上。

6.4 发票(包括增值税)的付款应在收到发票和客户批准货物后 60 天内支付。

6.5 如果客户发现货物存在缺陷或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客户有权暂停付款。

6.6 客户应始终有权将欠供应商的任何金额与供应商欠客户的任何金额进行抵销。

6.7 客户的付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构成权利的放弃。

7. 保证和不合格

7.1 供应商向客户声明并保证,除其他外:
(i) 货物适用于下订单和签订合同的目的;
(ii) 货物是新的、高质量的、没有缺陷的并且没有第三方权利的负担;
(iii) 所有货物严格符合规格、批准的样品和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要求;
(iv) 货物将附带正确和安全使用所需的所有信息和说明;以及
(v) 货物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所有适用欧洲和荷兰法律法规产生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安全、福利、工作条件和环境。

7.2 供应商将提供自按照第 6.1 条交付货物之日起 12 个月的货物保证,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期限。上述期限的到期不影响客户可能从法律和/或合同中获得的权利。

7.3 如果货物有缺陷,证明不符合第 7.2 条中提供的(任何)其他保证,或者在交货后 12 个月期间内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供应商有义务在客户的第一次书面要求下,尽快修复或更换货物,由客户选择,但不迟于 10 个工作日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这不影响客户的其他权利,例如要求全额退还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终止合同和/或要求额外赔偿的权利。

7.4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必须合理地接受供应商不能或不会、不能或不会准时或不能或不会正确地自行进行维修或更换,则客户有权自费和承担风险地自行进行更换或维修,或由第三方进行更换或维修,这不会免除供应商的义务。

7.5 与不合格货物相关的风险应在通知之日转移给供应商。

8.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及保密性

8.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客户为履行合同而提供给供应商的物品的所有性质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均完全归客户所有。

8.2 供应商履行合同而产生或作为履行合同的结果的所有性质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均归客户所有。

8.3 在适用的范围内,第 8.2 条中提及的权利将由供应商根据这些一般采购条件转让给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将在创建这些权利后立即接受该转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文件来转让这些权利,供应商将在客户的第一次要求下配合转让这些权利,而不能在这方面提出进一步的条件。

8.4 供应商应保密合同的存在、性质和内容以及客户提供给它的任何其他信息,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任何有关它们的信息,并且应仅将客户提供给它的信息用于合同目的,并且绝对禁止与此类信息相关的以下行为:复制、向第三方提供相同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相同信息。这将在通过进一步的进展和基于我们的信息所做的进一步发展方面特别强调适用。

8.5 如果违反前几段中规定的条款,供应商应向客户支付每次违规 25,000 欧元的即时罚款,这不影响要求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害以及合规性的权利。

9. 模型、图纸和设计

9.1 我们提供的或由供应商为我们全部或部分制造和采购的所有模型、冲头、图纸、冲模、设计、印刷块等以及所有其他附件或印刷材料是并将继续是我们的财产,应在首次要求时立即退还给我们。未经我们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上述任何附件。供应商应保持这些附件的良好状态,并在此期间对这些附件进行投保,以防止所有风险。如果这些附件未使用,供应商应以应有的谨慎和审慎态度保存它们,并应在我们的要求下立即免费退还给我们。

9.2 由于我们提供给供应商的所有信息均受版权保护,未经我们明确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将我们发出的订单通知第三方,也不得提请注意与我们存在的业务关系,特别是在广告材料中。

9.3 如果违反前几段中规定的条款,供应商应向客户支付每次违规 25,000 欧元的即时罚款,这不影响要求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害以及合规性的权利。

10. 责任和容差

10.1 供应商未能履行其义务的任何行为均使客户有权责令供应商承担风险和费用地部分或全部地撤销失败和/或其后果,和/或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生效地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0.2 供应商应对客户和/或任何后续购买者或用户因未能履行合同产生的义务而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害承担责任,除非与约定的规格的偏差属于第 10.4 条至第 10.8 条(包括第 10.8 条)的容差范围内,这些偏差(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与约定的规格的偏差将被允许。供应商应对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10.3 如果交货规格与下文所述不同,则仅接受完整的包装单位交货。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不接受剩余的盒子。

10.4 关于交付的数量,如果数量偏差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供应商将被视为已充分满足合同要求:

对于纸制品

  • 如果订单从 0 到 1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10%;
  • 如果订单超过 1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5%。

如果是塑料或层压板

  • 如果订单的净重从 0 到 1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10%;
  • 如果订单的净重超过 1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5%。

纸板

  • 如果订单从 0 到 1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10%;
  • 如果订单超过 1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5%。

对于所有其他产品

  • 如果订单的净重从 0 到 1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10%;
  • 如果订单的净重从 1000 到 5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5%;
  • 如果订单的净重超过 5,000 公斤,则高于或低于指定数量的 5%。

每个订单应指一种格式或质量的一个批次。

10.5 关于材料,如果在我们看来质量、颜色、硬度、光泽、厚度等只有很小的偏差,则供应商将被视为已充分满足合同要求。

10.6 在确定交付是否超过允许的限制时,至少应拒绝交付的总批次的 10%。

10.7 关于克重,纸张的约定克重的允许偏差如下:

  • 高达 39 克/平方米:5%
  • 40 至 59 克/平方米:3%
  • 60 克/平方米及以上:2%
  • 对于纸板:
  • 高达 500 克/平方米:3%
  • 超过 500 克/平方米:5%

10.8 对于以下项目,在简单测量后发现的与约定厚度的允许偏差

  • 将如下:
  • 高达 40L 的塑料薄膜或层压板:5%
  • 高于 40L 的塑料薄膜或层压板:3%
  • 铝(无论是否作为另一种产品的组成部分):10%
  • 其他材料或组合:10%

10.9 以下格式的允许偏差如下:

  • 卷筒纸为 1%,最大为 3 毫米
  • 单张纸为 1%,最小为 2 毫米(长度和宽度)
  • 宽度高达 199 毫米的卷筒塑料薄膜,3 毫米
  • 宽度为 200 毫米及以上的卷筒塑料薄膜,2%
  • 展开宽度为 3% 的塑料薄膜袋
  • 长度为 3% 的塑料薄膜袋
    与约定卷筒直径的允许偏差为 3 厘米。

10.10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我们将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生效地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或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协议:

  • 供应商申请暂停付款;
  • 供应商被宣布破产;
  • 供应商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清算或停止(部分)其事业;
  • 对供应商发出预先判决或执行附件。

10.11 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对任何责任理论下的间接、附带、特殊、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承担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收入损失、商机损失的损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对供应商、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承担超过因完全履行合同而应付给供应商的金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减去客户已支付给供应商的任何金额。

11. 印刷包装

  • 以下内容将适用于我们发出的交付印刷包装的订单:
  • 供应商应在产生可能需要征税的支出之前,以及在按照我们客户的设计印刷包装材料之前,向我们提交印刷证明以供批准。此印刷证明应由我们和我们的客户签署批准并返回给供应商。
  • 如果发货期超过 2 周,则应将相关批次的样品发送给我们进行评估。这方面的发货期将是从离开工厂的日期到存储在客户处的日期。只有在
    客户签署批准样品后才能进行发货。此后才能支付货款。
  • 如果未正确遵循上述程序,我们不受约束接受印刷包装材料。
  • 应始终销毁被拒绝的物品。您需要向我们发送此类销毁的确认函。

12. 争议和适用法律

12.1 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应完全受荷兰法律管辖。

12.2 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无法友好解决的所有争议应专门提交给鹿特丹的主管法院。

12.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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