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k-It B.V. 的一般采购条件
1. 定义
在本通用采购条款中,首字母大写的词语应具有下文赋予它们的含义:
1.1 客户:指 Pack-It B.V.(法定注册地为荷兰兹韦恩德雷赫特,主要营业地为荷兰旧拜耶兰),作为本通用采购条款的使用方。
1.2 供应商:与客户签订合同和/或希望向客户供应一种或多种货物的(法人)个人。
1.3 合同: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按照本文第 2.2 条所述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1.4 供应:将一种或多种货物置于客户的占有或控制之下的过程。
1.5 双方:客户和供应商。
2. 范围、接受和交付规则
2.1 本通用采购条款适用于与供应商向客户供应货物有关的所有询价、报价和订单。客户不受供应商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在此明确拒绝供应商使用的任何建议书、报价单、价格表、发票等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附加或不同的条款或规定。
2.2 本通用采购条款连同客户发布的各种相关采购订单,共同构成了客户向供应商提议采购货物的条款。当供应商通过确认和/或交付任何货物接受客户的提议时,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客户不同意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修订、更改或补充。合同只能通过客户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
2.3 如果本通用采购条款的一项或多项规定被证明不具有约束力,则通用采购条款的其余规定应继续有效。不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应由具有约束力且与不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差异尽可能小的规定所取代。
3. 供应:时间、地点、包装和包装单位
3.1 时间至关重要,合同中提到的所有日期均应为固定日期。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约定的供应或交付日期,否则供应商即构成违约,无需进一步的违约通知。
3.2 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客户在遵守任何交付日期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方面预期的任何困难。
3.3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公路(卡车)运输的情况下,所有货物均应以 DDP 方式交付至客户指定的最终目的地。海运运输应按采购订单确认的 FOB(指定装运港)交付。
3.4 供应商应在交付货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所有适用许可证的副本。每批货物的交付应包括一份装箱单,其中至少包含 (i) 适用的订单号、(ii) 发货数量和 (iii) 发货日期。
3.5 供应商不得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进行部分交货或交货。如果供应商在交货方式、时间或发货频率方面违约,客户保留拒绝接收货物并将其退回的权利,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对于供应商在按照合同交货之前产生的与生产、安装、组装、运输或任何其他与货物相关的工程费用,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供应商应按照良好的商业惯例和客户的规范对货物进行包装、标记和运输,以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并便于高效卸货、搬运和存储,且所有货物应清晰标记为发往客户。供应商应负责因其未能妥善保存、包装、搬运(交货前)或装箱货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客户无需向相关的公共承运人提出此类损失或损坏的索赔。
3.7 只有在与我们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向我们收取包装费用。如果我们以可使用的状态退回包装,供应商应至少退还其先前向我们收取的包装价值。
3.8 对于指定了明确单位的标准货物,不允许供应偏差的包装单位。对于标记为“单位”的客户特定货物,每个产品可以交付具有偏差单位的箱子或包装,前提是标签或箱子上的印刷说明注明了剩余数量。
3.9 关于包装单位的变更,我们将在通知供应商我们的同意后,应用至少一个月的期限。所做的修改应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我们的采购部门。
3.10 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分包、转让、抵押或分配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此类经预先批准的分包、转让、抵押或分配均不免除供应商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4. 货物变更
5. 检验、测试和拒收
5.1 客户有权在生产、加工、存储期间以及供应后随时检查货物或安排货物检查。供应商应予以充分配合。客户对货物的检查、测试或付款不构成验收。
5.2 客户对货物的检查、验收或付款不应免除供应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
5.3 如果客户不接受任何货物,客户应及时通知供应商此类拒收,并适用下文第 7 条。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 2 周内,供应商应根据客户的指示自费从客户处取回货物。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 2 周期限内取回货物,客户可以将货物交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者在经供应商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销毁货物,且不损害客户根据合同或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未被接受但客户已付款的货物,供应商应退款给客户,且客户对任何未接受的货物不承担付款义务。
5.4 如果由于抽样检验,发现一批或一批类似或相似物品的任何部分不符合合同规定,客户可以拒绝并退回整个批次或批次,而无需进一步检验,或者可以选择完成对批次或批次中所有物品的检验,拒绝并退回任何或所有不合格单位(或以降低的价格接受它们)并向供应商收取此类检验的费用。
6. 价格、发票和付款
6.1 尽管客户拥有拒收权,但通过卡车运输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实际交付并由客户根据合同书面接受时,由供应商转移至客户。明确排除供应商的所有权保留。
6.2 合同中规定的价格不含任何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类似税费,且应是固定并具有约束力的。供应商负责向相应的(税务)机关缴纳任何适用的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类似税费。
6.3 客户的采购订单号、项目编号必须显示在所有发票上。
6.4 发票(包括增值税)的支付应根据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
6.5 如果客户发现货物存在缺陷,或者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客户有权暂停付款或要求退款。
6.6 客户应始终有权将欠供应商的任何金额与供应商欠客户的任何金额进行抵销。
6.7 客户的付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构成权利的放弃。
7. 保证和不合格
7.1 供应商向客户声明并保证,除其他外:
(i) 货物适用于下订单和签订合同的目的;
(ii) 货物是新的、高质量的、没有缺陷的并且没有第三方权利的负担;
(iii) 所有货物严格符合规格、批准的样品和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要求;
(iv) Pack-It 生产规格书将优先于有关物理和技术值的所有其他信息。
(v) 货物将附带正确和安全使用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和说明;以及
(vi) 货物在各方面均符合适用的欧洲和荷兰法律法规中关于(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安全、福利、工作条件和环境的所有规定。
7.2 供应商将提供自按照第 6.1 条交付货物之日起 12 个月的货物保证,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期限。上述期限的到期不影响客户可能从法律和/或合同中获得的权利。
7.3 如果货物有缺陷,证明不符合第 7.2 条中提供的(任何)其他保证,或者在交货后 12 个月期间内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供应商有义务在客户的第一次书面要求下,尽快修复或更换货物,由客户选择,但不迟于 10 个工作日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这不影响客户的其他权利,例如要求全额退还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终止合同和/或要求额外赔偿的权利。
7.4 在紧急情况下,且如果必须合理地认定供应商不能或不愿、不能或不愿准时、或不能或不愿妥善地自行进行维修或更换,客户将有权自行或由第三方进行更换或维修,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且这并不免除供应商的义务。
7.5 与不合格货物相关的风险应自通知之日起转移给供应商。
8.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及保密性
8.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客户为履行合同而提供给供应商的物品的所有性质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均完全归客户所有。
8.2 供应商履行合同而产生或作为履行合同的结果的所有性质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均归客户所有。
8.3 在适用的范围内,第 8.2 条中提及的权利将由供应商根据这些一般采购条件转让给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将在创建这些权利后立即接受该转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文件来转让这些权利,供应商将在客户的第一次要求下配合转让这些权利,而不能在这方面提出进一步的条件。
8.4 供应商应对合同的存在、性质和内容以及客户向其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保密,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任何相关内容,且供应商仅应为合同目的使用客户提供的信息,并绝对禁止与此类信息相关的以下行为:复制、向第三方提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尤其适用于通过进一步改进并在我们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后续开发。
8.5 如果违反前几款规定的条款,供应商应就每次违约向客户支付 25,000 欧元的即付罚金,且不损害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以及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9. 模型、图纸和设计
10. 责任和容差
10.1 供应商未能履行其义务的任何行为均使客户有权责令供应商承担风险和费用地部分或全部地撤销失败和/或其后果,和/或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生效地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0.2 供应商应对客户和/或任何后续购买者或用户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损害负责,除非与约定规格的偏差在本文(第 10.4 条至第 10.9 条)规定的公差范围内,这些高于或低于约定规格的偏差是允许的。供应商应对直接和间接损失负责。
10.3 如果交付规格与下述规格不同,则仅接受完整包装单位的交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不接受剩余箱子。
10.4 关于交付数量,如果数量偏差不超过以下范围,则视为供应商已充分满足合同要求:
纸制品
– 订单量在 0 至 1,000 kg 之间时,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10%;
– 订单量超过 1,000 kg 时,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5%。
塑料或层压制品
– 最大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10%
纸板
– 订单量在 0 至 1,000 kg 之间时,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10%;
– 订单量超过 1,000 kg 时,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5%。
所有其他产品
– 净重在 0 至 1,000 kg 之间的订单,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10%;
– 净重在 1,000 至 5,000 kg 之间的订单,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5%;
– 净重超过 5,000 kg 的订单,偏差为指定数量的上下 5%。
每个生产订单应对应一个规格或质量的一个批次。
10.5 关于材料,如果我们认为在质量、颜色、硬度、光泽、厚度等方面仅存在细微偏差,则视为供应商已充分满足合同要求。
10.6 在确定交付是否超过允许的限制时,至少应拒绝交付的总批次的 10%。
10.7 关于克重,纸张的约定克重的允许偏差如下:
– 最多 39 g/m²:5%
– 40 至 59 g/m²:3%
– 60 g/m² 或更多:2%
对于纸板:
– 最多 500 g/m²:3%
– 500 g/m² 起:5%
10.8 对于以下项目,在简单测量后发现的与约定厚度的允许偏差
将如下:
– 塑料薄膜或层压材料 ≤15my:10%
– 塑料薄膜或层压材料 >15my:5%
– 铝(无论是否作为另一产品的组件):10%
– 其他材料或组合:10%
10.9 格式/尺寸的允许偏差如下:
– 卷筒纸 1%,最大不超过 3 mm
– 平板纸 1%,最小不低于 2 mm(长度和宽度)
– 宽度不超过 199 mm 的卷筒塑料薄膜:3 mm
– 宽度为 200 mm 及以上的卷筒塑料薄膜:2%
– 展开宽度的塑料薄膜制品:3%
– 展开长度的塑料薄膜制品:3%
与约定卷径的允许偏差为 2 cm。
10.10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我们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或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协议的全部或部分:
– 供应商申请暂停支付;
– 供应商被宣告破产;
– 供应商转让、清算或停止其(部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
– 供应商被签发判决前扣押或强制执行扣押。
10.11 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对任何责任理论下的间接、附带、特殊、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承担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收入损失、商机损失的损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对供应商、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承担超过因完全履行合同而应付给供应商的金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减去客户已支付给供应商的任何金额。
11. 印刷包装
- 以下内容将适用于我们发出的交付印刷包装的订单:
- 供应商应在产生可能需要征税的支出之前,以及在按照我们客户的设计印刷包装材料之前,向我们提交印刷证明以供批准。此印刷证明应由我们和我们的客户签署批准并返回给供应商。
- 如果发货期超过 2 周,则应将相关批次的样品发送给我们进行评估。这方面的发货期将是从离开工厂的日期到存储在客户处的日期。只有在
客户签署批准样品后才能进行发货。此后才能支付货款。 - 如果未正确遵循上述程序,我们不受约束接受印刷包装材料。
- 应始终销毁被拒绝的物品。您需要向我们发送此类销毁的确认函。